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64年12月,同年成立了宁静县(现芒康县)、昌都县两个基层人民法院。1976年,昌都、察雅、八宿、贡觉、江达、左贡、芒康、丁青、类乌齐、边坝、洛隆11个县人民法院全部成立或恢复。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素有“西藏门户”之称的藏东重镇—昌都。随着昌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不断加剧,经贸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利益纷争随之增多。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昌都的大背景下,昌都法院作为构建和谐昌都的重要力量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将迎来更加严峻的挑战。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昌都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昌都社会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西藏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去部署和落实;不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整体素质不断提升;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司法保障水平不断改善;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为昌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自中级法院建院以来到2014年10月底,全市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案件20841件,其中刑事案件5434件(判处罪犯6929人),民商事案件11934件,行政案件220件,执行案件3253件。
目前,昌都两级法院共有编制432人,实有干警364人,其中中院编制110人,实有干警99人;11县(区)人民法院编制322人,实有干警265人;在编干警中,少数民族267人,占73%;本科及以上学历257人,占71%;现有法官146人,少数民族法官85人,占总数的58.2%。2012年,我市乡镇机构改革时,市编委批复了60个乡镇法庭,每个法庭1个副科职位,不少于5人的编制。
在机构设置方面:中院设置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民一、二、三庭、刑一、二、三庭、行政庭、审管办、审监庭、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行装处(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法警支队、赔办、研究室(编译室)共18个内设机构。在市委大力支持下,执行局下设了三个内设机构(综合管理科、复议监督科、执行实施科,三个副科级内设机构),成立了审管办,更名了政治部。11个县(区)法院中,有9个县法院设置办公室(审委办、行装科、编译室)、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下设综合管理科、复议监督科、执行实施科三个股级机构)、政工科(法警大队)等8个内设机构;卡若区法院、芒康县法院分设民一、二庭,该两(区)县法院内设机构为9个。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0县1区人民法院:卡若区、察雅、八宿、贡觉、江达、左贡、芒康、丁青、类乌齐、边坝、洛隆。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四)审判由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诉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指导和监督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组织和业务工作。
(六)依照惯例权限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债权文书,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七)指导各县(区)法院做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下级法院的机构编制。
(八)综合管理全市法院的武器、着装、装备及指导全市法院的“两庭”建设,制定全市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用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
根据职责,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十八个庭室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促、检查、落实、办理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室会议会务和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机要、文秘、信访、文印、文书档案、信息综合、文电起草、阅办、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图书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指导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政治部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各县法院班子及其成员;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三)立案庭
对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有关庭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处理非诉案件;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负责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证据材料的保管工作、卷宗材料的保管、整理、归档工作;随案进行的与本院有关部门联络、协调工作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授权的死刑案件;审判相关的涉外案件;审判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适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工作。
(五)刑事审判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复核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并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判决工作。
(六)刑事审判三庭
审理本辖区范围内可能判处死刑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本辖区范围内死刑案件二审工作;负责本辖区死刑执行工作。
(七)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第二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十一)执行庭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查封等强制性决定不服,按照民诉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基层法庭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查、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组织领导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综合管理科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类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审查决定指定执行、提及执行的执行案件、审核委托执行的案件;审批协调各基层法院跨辖区执行的案件;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入账、发还工作;负责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统计、分析;负责辖区法院执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负责辖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评估拍卖监督工作;负责执行局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
复议监督科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查所依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案件;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执行案件;审查执行回转的案件;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案件;审查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执行案件;负责协调执行冲突案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实施主要职责是:
依法执行实施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上级法院指令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案件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辖区内的案件执行工作;负责扣押财产的管理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庭
审判检查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不含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三)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追究工作;受理各县人民法院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各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司法行政管理处
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警车管理;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及全市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国家赔偿委员会
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受理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依法受理管辖内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承担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确认工作。
(十七)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实施流程管理;负责对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负责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评估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物工作,监督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负责考核辖区基层法院及本院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研究室(翻译室)
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动态,研究审判、执行工作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总结审判后其他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负责起草本院重要综合性文稿,做好重点调研课题的撰写工作;负责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回复工作;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工作,报送、保管、系统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负责撰写院志、大事记;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市法院系统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承担各类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重要文稿的翻译工作;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法律政策调研和翻译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详细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嘎东街388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编码:854000 固定电话:0895-4821159(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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