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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法律权利救济功能--区高法审监庭庭长卓嘎解读首部反家暴法

2016-03-10 12:42:24 来源: 本站

             

彰显法律权利救济功能
——区高法审监庭庭长卓嘎解读首部反家暴法

       随着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其更强的操作性、多部门联手的保障性等等都成了社会津津乐道的话题。

“反家暴法的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该法律细化了家暴的种类和情形,并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和途径,无疑体现出了法律的权利救济功能。”日前,记者专访区高法审监庭庭长卓嘎,对首部反家暴法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法律首次界定家暴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卓嘎介绍说,《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就称之为家庭暴力。“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卓嘎说,这样的界定,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亮点二: 预防到救助的一条龙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卓嘎说,有了这样从预防到救助的一条龙保护措施,家庭暴力行为必然会逐步减少。
“我觉得,强制报告义务是这条里的一大亮点。”《反家庭暴力法》这样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这个规定是对特殊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卓嘎紧接着指出,公安告诫制度是又一大亮点。“即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
其实,对法官而言,这一条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更为关键的是,面对这类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卓嘎解释说。
亮点四: 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五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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