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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2015-07-24 11:27:18 来源: 本站

 

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1、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5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6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1)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2)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3)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7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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